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宝应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1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23014433122Y4000117019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宝应县住建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23014433122Y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燃气经营者关于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申请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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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原因或相关受理单位: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办理
2 审核 0.8工作日 根据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审核通过
3 办结 0.1工作日 根据审核对岗位提出的建议,作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核发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怎么办?
答: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原因或相关受理单位;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89761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8257930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89761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8257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