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3003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23MB1807754T400203003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8号县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分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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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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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身份证件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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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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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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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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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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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0工作日 | 信息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2 | 办结 | 1.0工作日 | 信息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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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8985615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4-89098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