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0502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23014433034G432200502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本人必须出示身份证进行现场核实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宝应县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8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出具的相关证明须真是,有据可循。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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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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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11〕1号)
- 增补依据
-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文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11〕1号)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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