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4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23MB1986262J400052401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宝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23MB1986262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8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2.申请事项为现役军人可享受的抚恤优待。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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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抚恤补助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抚恤补助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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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规章】《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9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892602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8926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