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宝应县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00103005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23MB1807754T4001030059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23MB1807754T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宝应县宝应大道8号县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分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工作日 信息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 办结 1工作日 信息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 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 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由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第二条 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898561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9098259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8号县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分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898561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909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