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3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23MB163215704320836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宝应县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23MB1632157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叶挺路108号县政务服务大厅医保分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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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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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828521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宝应县医疗保障局 0514-88229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