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宝应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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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88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基本编码 320973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23338858549A432097300100004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23338858549A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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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88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通知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在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有证据证明参展方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撤展,依法予以处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哪些人可以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答: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问:
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条件?
答: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问:
应当向什么机关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答: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897611
监督投诉方式 0514-88223829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897611
监督投诉
  • 0514-8822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