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基本编码 | 32097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23338858549A432097300100004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23338858549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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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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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主体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88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通知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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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在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有证据证明参展方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撤展,依法予以处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089761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4-8822382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