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宝应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230144331144400011100300007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宝应县民政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230144331144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登记证书正、副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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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改后的章程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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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章程核准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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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本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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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本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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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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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决定送达 0工作日 对许可决定(批复)进行核准 决定送达
2 审查 0工作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 审查
3 受理 0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825751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825793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891768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825751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825793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891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