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宝应县

0

到现场次数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501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23014433034G4321005011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宝应县教育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23014433034G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8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申请人是监护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需签字)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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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读学校入学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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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告知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8209020(初教科) 0514-88227194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8223993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81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8209020(初教科) 0514-8822719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8223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