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23014432963C4000133002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宝应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23014432963C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81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 (二)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的书面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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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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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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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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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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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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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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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核 | 1工作日 | 符合标准 | 同意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证照经营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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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 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 附件: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20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承接机关为省、市及相关县(市、区)体育局,省体育局负责局直属单位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各市体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许可证发放,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体育局的管理权限;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体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监管和发放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089762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828215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