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审计
宝应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用水审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9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23014432832G4321019013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宝应县水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23014432832G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计划用水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本项目主动行使,无需申请。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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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 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823174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4-8825793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办理地点
  • 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823174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4-88257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