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
分类 |
序号 |
中介事项 |
审批事项 |
设定依据 |
资质要求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间 |
服务内容 |
主管部门 |
项目咨询类 |
1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 、第七条 |
工程咨询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行政审批局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2号)第十四条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工程咨询机构(无资质要求) |
项目申请书编制市场调节价格,项目评估不收费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项目评估时限不超过30日 |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县工信局 |
|
2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10个工作日 |
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仅限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提供;项目立项申报前完成。 |
县行政审批局 |
3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15个工作日 |
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仅限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提供;项目可研申报前完成。 |
县行政审批局 |
4 |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15个工作日 |
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仅限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提供;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前完成。 |
县行政审批局 |
5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第六条 |
工程咨询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县行政审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改项目) |
县工信局 |
6 |
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修正)第七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出具初步设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水务局 |
7 |
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第六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县交通运输局 |
8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
占用或征收林地的审核或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 |
具备林业规划调查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
评估评价类 |
9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 |
工程咨询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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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公安局 |
11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人员须有环评工程师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编制人员须有环评工程师资质),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县生态环境局 |
12 |
编制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六条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人员须有环评工程师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编制人员须有环评工程师资质),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县生态环境局 |
13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4项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评价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开发区等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 |
县水务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14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评价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开发区等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 |
县水务局 |
15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七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航评报告,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县交通运输局 |
16 |
土地评估 |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 |
不收费 |
划拨改出让7个工作日;其余15个工作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节地评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第五条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2021年版)〉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11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节地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优先选择具有相关资质、长期从事节地评价工作,成果质量较高的协作单位 |
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
18 |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
19 |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并在“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获得过程控制编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20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具备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县应急管理局 |
21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及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卫健委 |
22 |
文物影响评价报告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
县文体广旅局 |
23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令第27号)第二条 |
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
政府购买服务 |
7个工作日 |
政府购买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县气象局 |
项目论证类 |
24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排污口审批 |
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第五条
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编制水功能区划职责由相关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县生态环境局 |
25 |
编制水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0项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在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 |
县水务局 |
不同行政区域水工程批准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修正)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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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 |
县水务局 |
27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
28 |
岩石工程勘察报告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企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
县住建局 |
项目审查类 |
29 |
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八条《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第十六条 |
承担节能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 |
政府购买服务 |
双方协商约定 |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节能规范和要求独立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改项目) |
20个工作日 |
县工信局 |
30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2015年6月12日修订,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扬办发(2014)29号、扬价工(2009)26号、苏价服(2009)54号、苏价服(2004)26号等文件 |
大型项目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项目7个工作日 |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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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工程日照分析复核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设计方案审查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1《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扬发(2016)2号文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
政府购买服务 |
复核周期方案布局阶段4—7个工作日;施工图阶段6—12个工作日。 |
1.国家相应的日照标准规范;2.扬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项目设计 |
32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11月29日通过,2017年6月3日修正。)第十七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评价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开发区等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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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
县住建局 |
34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第十一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住建局 |
35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 修正)第三十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方案设计企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出具。 |
县应急管理局 |
37 |
文物保护工程方案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编制文物保护保护方案 |
县文体广旅局 |
38 |
涉及文物本体保护的保护方案 |
建设工程对市级文保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编制文物本体保护方案 |
县文体广旅局 |
39 |
涉及文保单位建控地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县文体广旅局 |
40 |
涉及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 |
在市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县文体广旅局 |
项目测绘类 |
41 |
不动产测绘 |
竣工验收、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七条《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二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报告。 |
县住建局 |
|
42 |
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测绘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财建[2009]17号)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国家相应的测量标准规范;《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数据测绘成果要求(试行)》要求。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43 |
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验线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财建[2009]17号)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国家相应的测量标准规范;2.满足《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数据测绘成果要求(试行)》要求。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4 |
竣工图测量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财建[2009]17号)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1.国家相应的测量标准规范;2.满足《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数据测绘成果要求(试行)》要求。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5 |
土地勘测定界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按照财建〔2009〕17号、苏价服函〔2001〕179号、苏价服〔2012〕36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收费标准:0.307元/平方米 |
7个工作日 |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绘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按照财建〔2009〕17号、苏价服函〔2001〕179号、苏价服〔2012〕36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收费标准:0.307元/平方米,不向企业和个人收费。 |
7个工作日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
检验检测类 |
46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辐射监测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
有相应监测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县生态环境局 |
4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县水务局 |
|
48 |
建筑起重机检验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修改)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选择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住建局 |
49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卫健委 |
50 |
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卫健委 |
51 |
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资质认定 |
《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卫健委 |
52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十一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卫健委 |
53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十七条《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7〕49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卫健委 |
54 |
防雷装置竣工检测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 |
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
政府购买服务 |
10个工作日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竣工检测 |
县气象局 |
财务管理类 |
55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机构许可 |
《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三项。 |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和财务审计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选择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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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选择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民政局 |
基金会(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
社会团体(含慈善组织)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基金会(含慈善组织)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第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 |
57 |
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含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选择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基金会(含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 |
58 |
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含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算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选择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基金会(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 |
59 |
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法》第十条《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选择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民政局 |
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60 |
资产证明 |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司法局 |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 |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
61 |
验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变更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
62 |
验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变更 |
《典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
63 |
验资证明、财务报表 |
交易场所筹建、开业、事项变更 |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
64 |
个人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证明 |
小贷公司设立,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变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等 |
具备相应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其他类 |
65 |
渔业船舶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资格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 |
苏价规〔2018〕8号 |
按照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要求 |
申请人自行选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县行政审批局 |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